事项分类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恢复改正民族成份
行使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办理主体
房山区民政局 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 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办理部门
民族科
办理地点
良乡西路10号
联系电话
69370207
办理材料
一、公民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人父、母民族成份证明。其中包括村(居委会)、镇政府民族成份证明信(依据父或母变更民族成份的需注明本人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本市常住人口户口卡;父母在外地的提供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区(县)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现役军人提供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 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
(2)申请人本人书面申请书。申请人不满18岁的,由父或母写申请书并父母同时签字认可。
(3)到变更、恢复民族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民族宗教办公室进行审定。符合审定标准者,为申请人开具审批证明。
(4)变更、恢复民族的申请人持审批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恢复手续。
办理流程
监督电话
693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