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使依据
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暂行办法
办理主体
房山区民政局
办理部门
社团办
办理地点
房山区民政局8412房间
联系电话
69370206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收费事项
法定期限
21天
承诺期限
21天
办理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向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必须载明:1.法人基本情况;2.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3.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4.单位设立的目的、意义和业务范围;5.可行性论证;6.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7.筹备的基本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3.需要前置审批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执业资格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许可证;
4.章程;
5.验资报告书;
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合同、租赁协议;
7.安全责任制度;
8.建筑合格证;
9.消防意见书、平面图;
10.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
11.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学历、政治面貌)。
三、核准成立登记程序
1.受理。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进行说明,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当面退还。
2.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审查后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到申办单位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填写《实地勘察表》。
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证。对准予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5.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成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印章进行备案。
办理流程
监督电话
693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