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政府审改办《关于转发〈市政府审改办关于第三批取消50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的通知》(房行审改字〔2018〕4号)精神,现将我局取消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特此公告。
附件:房山区民政局取消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
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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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
附件
房山区民政局取消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事项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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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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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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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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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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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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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退休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原单位开具的生活补助及其他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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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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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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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和相关文件(复印件)、工资等收入凭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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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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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申请普通高校招生加分时,需提交的区民政局开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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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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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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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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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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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申请普通高校招生优先录取时,需提交的区民政局开具的军人子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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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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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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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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