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开具单位 |
主管部门 |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涉及科室 |
1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所的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存档证明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个人存档凭证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救灾救济科 |
2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所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存档证明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个人职工退休证、个人存档凭证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救灾救济科 |
3 |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个人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个人就业(求职)凭证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救灾救济科 |
4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个人收入凭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救灾救济科 |
5 |
无工作单位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个人收入证明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凭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救灾救济科 |
6 |
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收入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个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工资等收入凭证,并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救灾救济科 |
7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供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以及通过本市家庭子女数据共享核实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8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收养人本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 |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供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以及通过本市家庭子女数据共享核实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9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收养人本人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10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11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12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13 |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不能到场一方委托公证书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14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捡拾弃婴或儿童情况证明 |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通过部门内部协调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15 |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关系证明 |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及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的签字声明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16 |
申请补领结婚登记时需两名近亲属出具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如申请人与出具证明近亲属在同一户口薄上时,提交申请人个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办理;不在同一户口薄上时,提交出具证明近亲属身份证、及申请人与近亲属书面协议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17 |
监护人代为被监护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被监护人医院诊断证明、法院裁定书,或通过与残联信息共享查询核实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18 |
监护人申请查阅被监护人婚姻登记档案、复印被监护人婚姻登记档案的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设定依据不充分。证明取消后,调整为:申请人提交被监护人医院诊断证明、法院裁定书,或通过与残联信息共享查询核实办理。 |
婚姻登记处 |
19 |
申请医疗慈善项目援助救助的家庭困难证明 |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提交家庭低保证、低收入证办理。情况特殊时,申请人根据自己意愿,可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并提交家庭困难证明办理。 |
救灾救济科 |
20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领定期抚恤金的家庭困难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个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优抚安置科 |
21 |
申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的销户证明 |
派出所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证》办理。 |
优抚安置科 |
22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领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生活困难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优抚安置科 |
23 |
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后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申领定期生活补助的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的证明 |
居(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优抚安置科 |
24 |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明 |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供申请及相关线索,通过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优抚安置科 |
25 |
本市在村务农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本人收入证明 |
户籍所在地村委会 |
市民政局 |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救灾救济科 |
26 |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参保地社保所开具的参保证明 |
参保地社保所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参保缴费凭证(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打印)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救灾救济科 |
27 |
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市、区人力社保局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
市、区人力社保局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救灾救济科 |
28 |
在校就读学生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学生就读学校开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
学生就读学校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救灾救济科 |
29 |
离退休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原工作单位或代发工资银行开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
原工作单位或代发工资银行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离退休证件及个人收入凭证 |
救灾救济科 |
30 |
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支付补偿金单位开具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领取证明 |
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单位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凭证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救灾救济科 |
31 |
原劳服(联社)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申请城市基本生活救助待遇时,需提交的由职工原所在企业开具的困难职工证明 |
职工原所在劳服(联社)等集体企业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个人身份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救灾救济科 |
32 |
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申请城市基本生活救助待遇时,需提交的由支付补偿金单位开具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领取证明 |
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单位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凭证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救灾救济科 |
33 |
现役军人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本人原户口注销证明 |
原户口登记机关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加盖注销章的居民户口簿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婚姻登记处 |
34 |
结婚登记后变更身份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人员,申请离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本人原户口注销证明 |
原户口登记机关 |
市民政局 |
政府部门告知政策规定+申请人提交个人书面声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婚姻登记处 |
35 |
监护人陪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需提交的由区残联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 |
区残联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载明监护关系的相关证件或凭证 |
婚姻登记处 |
36 |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人员,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时,需提交的由市(区)档案馆开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证明 |
市(区)档案馆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载明夫妻关系的相关证件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婚姻登记处 |
37 |
结婚登记后已换领护照的华侨,申请离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公安机关开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 |
公安机关 |
市民政局 |
政府部门告知政策规定+申请人提交个人书面承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婚姻登记处 |
38 |
户口簿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再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医院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开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
医院或死亡地公安机关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提交载明丧偶信息的居民户口簿或其它凭证 |
婚姻登记处 |
39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时,需提交的由场所提供方开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
场所提供方 |
市民委 |
申请人提交与场所提供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书面协议 |
民族科 |
40 |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时,需提交的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开具的有权改建或新建证明 |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 |
市民委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个人书面承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民族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