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自2015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来,经过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养老床位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有了较大提升,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同时也应看到,改革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服务对象入住机构管理等方面,这些问题,有的虽属技术操作层面问题,但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少数单位对改革认识不足,对行业监管不规范不到位问题。
为此,进一步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保障职能,提高养老服务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机构运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健康发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主要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在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保障服务职能方面:
主要目标:
1.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应保获保,确保公办公营机构床位和公办(建)民营机构20%以上比例的保障性床位的充分利用。
2.充分利用闲置床位对社会开放,确保最大限度发挥政
府养老服务资源的公益职能和公共资产安全。
3.引入社会力量开展高效服务,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实行餐饮、物业、安保、护理等单项服务外包,由运营者转变为监管者。
4.按照床位设置开展服务,减少特需高档、包房间等形式提供服务等现象,提高单床服务效能。
具体举措:
1.各区通过加大基础信息摸排、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对象个人及其家庭信息档案、制定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床位利用方案、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应保获保。
2.统筹闲置床位资源用于接收失能或高龄的本市户籍或子女为本市户籍的外埠社会老年人入住。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应落实评估制度,以明确自理能力、护理等级、收费标准等。
(二)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监管方面:
主要目标:
1.明确各类保障对象的收费标准。
2.对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监管。
3.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押金管理。
4.保证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公开透明。
具体举措:
1.所有权方要科学合理地与运营方协商确定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收费标准;接收其他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2.对超出基本保障对象预留床位比例安置接收基本养老保障对象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或经费补贴方式补齐差额。差额经费不得由基本养老保障对象承担。
3.监督指导公办(建)民营机构依据规范和程序要求进行收费标准设定和调整,防范资金风险。
4.原则上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以押金形式收取的费用不超过1万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以押金形式收取的费用不超过3万元,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押金费用减半收取。
5.严格执行《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办法》规定。
(三)明确政府服务保障对象的入住条件,确保发挥公办机构服务职能方面:
主要目标:
1.建立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的接收报批机制。
2.建立社会开放床位接收入住社会老年人备案机制。
3.区属公办养老机构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主要举措:
1.市属养老机构在坚持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服务的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经批准,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拓宽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范围并接收入住。
2.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对市场放开部分,原则上接收本市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以及子女为本市户籍的外埠社会老年人。接收超出规定范围的社会老年人,以及调整社会老年人接收比例的,需报请所在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3.各区属公办养老机构可借鉴市第五社会福利院集中接收计划生育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的试点经验,拿出适当数量床位,相对划定服务区,创新做好特定服务保障对象集中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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