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6]59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8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印发了《关于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的指导意见》(京民老龄发[2017]498号)。现将《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2018年工作安排作以下解读。
一、背景情况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在第三条第七款,提出“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为贯彻落实《条例》,提升独居、高龄以及特殊困境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保障其身心健康和居家安全,在总结西城、顺义等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印发了《指导意见》,从2018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六个部分,具体包括:总体要求、服务对象、组织实施、服务方式和内容、服务机制以及保障措施。
1.关于总体要求。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三部分。其中明确提出,2018年,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工作在各区全面开展,2020年,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基本建立,巡视探访重点保障对象实现基本覆盖,经费保障有力,服务机制健全,服务对象获得感明显提升。
2.关于服务对象。巡视探访服务面向本市有需求的独居、高龄以及其他困境的老年人,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对象:
①80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
②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③无子女或子女不在本市的独居老年人;
④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较差的独居老年人;
同时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将服务对象拓展到失能、失独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3.关于组织实施。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原则上由巡访老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街道、乡镇委托或指定就近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作为巡视探访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4.关于服务方式和内容。开展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应普遍巡访和重点巡访相结合,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采取电话问候、上门巡访等多种形式。
开展巡视探访服务,应根据巡访对象的实际情况,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环境、居住环境等方面进行询问、提醒和评估,并对重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处理。
5.关于服务机制。一是各区民政局、老龄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本区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完善本区巡访制度的管理标准和规范。二是巡视探访服务机构是承接政府购买巡视探访服务的主体,应建立巡访探访服务档案,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巡视探访服务无空档;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巡视探访服务协议,在服务对象自愿的前提下开展服务;定期开展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为巡视探访服务人员购买开展巡视探访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各区根据本区实际,合理配备巡视探访服务人员数量,应对巡访人员着装、标识等作出规范要求,方便老人识别。
巡视探访服务人员对巡视探访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老年人的服务诉求,应及时向巡视探访服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向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报告。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由巡视探访服务机构区别经济困难、失能、失独、普通社会老人等不同情况,对接本区特殊困难群体“精准帮扶”机制,按相关政策或由市场提供相应服务。
6.关于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和加强宣传推广。
《指导意见》要求:各区民政局、老龄办作为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的责任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调研,加大宣传,建立健全本区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以及工作督查考核、绩效评价机制。所需经费由所在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预算统筹安排,并纳入本区养老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加大对巡视探访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独居、高龄以及其他困境的老年人知晓政策。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将对服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评价。强化问责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泄露个人隐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2018年工作安排
为了更好推进这项惠民政策,2018年,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工作将纳入全市老龄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各区将制定本区域实施方案,各街乡镇负责具体实施。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老年人可以与所在街道、乡镇联系,有参与意愿的相关服务机构也欢迎积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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