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法定职责
1、研究起草有关房山区民政方面的地方性的规章、制度;拟订本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本区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和登记;查处本区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主管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优待;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等人员的评残申报审核;负责审核并申报革命烈士事项;管理和指导优抚事业单位;落实双拥政策、法规;负责双拥宣传教育,开展双拥活动;协调军地关系,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5、负责退伍义务兵、复转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和管理所属各事业单位的工作。
6.组织救灾工作,检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分配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负责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弃婴收养工作。
7.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管理城乡特困人员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实施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和标准;核准城市“三无”人员待遇。
8.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全区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
9.制定全区社区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推动社区建设;审核全区社区居委会的建立;实施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工作职能。
10.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调查申报工作,研究和修订本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村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11.落实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1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工作;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本区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设立、管理和服务;负责本区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13.负责本区范围内民族、宗教、侨务工作。
14.负责全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
15.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和管理殡葬事业单位的工作。
16.负责本区各类民政经费预、决算工作;负责民政事业各类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17.负责移交我局接受安置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18.负责全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19.负责征地超转人员接收、管理及发放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费工作。
2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的事项。
2017年9月30日